山西省出台全国首部规范随地吐痰地方性法规

2020-05-16 20:48 来源:澎湃

央视新闻客户端5月16日消息,5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以达到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目的。

这部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共18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治理原则、部门职责,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自治组织、公民的义务等。

一、这些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将处罚。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制度,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公开曝光。

三、在公共场所的正确吐痰方式。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原题为《山西出台全国首部规范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