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个人破产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010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看到,草案共分13章157条,包括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组、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
草案规定,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按规定进行破产清算或和解。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个人破产的消费限制措施。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债务人剩余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包括:在运输途中选择商务舱、头等舱、软卧、二等及以上舱位、G头高速动车组客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头等及以上舱位;在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和其他三星级以上的地方消费。
此外,债务人不得购买房地产和机动车辆,不得外出旅行,不得就读收费高的私立儿童学校,也不得支付高额保险费和购买金融产品。草案还采用了一系列系统设计,以避免恶意逃避债务。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已注册商业实体329.8万家,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家,占37.5%。此外,还有大量以微型商人、电子商人、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的个体商业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