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广州市近日发布《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提出的“节水第一、空间平衡、系统管理、两手抓”的治水方针。
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是促进城镇节水减排、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规范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意见》适用于广州市通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回用水系统生产、销售和使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中水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和废水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非饮用水,可用于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洁和建设。
绿化中水
经过处理和净化后,中水的价格达到更严格的A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 (DB44/26-2001)时,应以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比价和低于自来水价格为原则。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意见》规定,中水运营管理单位直接向中水用户收取中水费用。中水用户对中水水质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度净化处理的,中水价格由市场调节,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水处理超滤设备
《意见》明确指出,再生水的价格包括设施运营成本、利润和税收。中水设施的运行成本包括输配成本和周期成本。成本和费用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意见》中明确定义了水价构成的几个要素:
(a)传输和分配成本。指再生水管网输配的运行成本,包括输配管网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电费、输配环节工人报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药费等费用。
(2)期间费用。包括行政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3)利润。指中水运行的合理利润,按照合理的投资回报率计算。
(4)税收。指中水经营管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5)政府投资建设、第三方运营的中水价格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委托协议)中的相关价格协议执行。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中水供应系统和自来水供应系统应相互独立。中水设施和管道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中水的出水口、取水点和开放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应设置保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