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计划颁布疫情信息立法
在加密私人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公布案件情况和活动轨迹
作为中国第一个在疫情期间发布病例信息的城市,深圳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做法得到了世卫组织检查组的高度肯定。6月28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将这一做法制度化,并探索建立特殊群体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豁免制度。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立平表示,COVID-19肺炎防控工作已进入正常状态,有必要制定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满足深圳的需要。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集中、统一、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体系,加强党委对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通过立法解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政策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袁立平表示,深圳除了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外,还将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规划应急处置场所,加强应急医疗网络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特别是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
袁立平说,《草案》强调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并计划在市、区两级储备应急物资并列出清单。该法还规定,市、区政府可指定主管企业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市卫生部门可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储存临床专用药品和设备,并建立“用之不存”的机制。
《草案》还对信息监测和发布方面的现行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改。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范围已经扩大。一方面,专业监测网络扩大,由医疗卫生机构和港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学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零售药店、农贸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完善;另一方面,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迟报、谎报、漏报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障,拒绝追究非恶意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又如,《草案》旨在规定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明确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提高公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然而,它强调个人隐私信息的加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