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宅物业检查活动,切实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近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实施《关于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宅物业检查进行梳理和规范,从根本上避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的局面,有效解决住宅区遗留的房屋质量缺陷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矛盾根源。
通过对现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梳理,发现住宅建筑的开发和管理往往涉及到开发企业完成公共建设并交付物业,以及物业完成设备检查后接收和实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在住宅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相应的主体实施服务。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母建子管理”和物业企业服务市场的延伸,在物业交付和验收中总是存在“漏洞”,直接导致住宅小区后续运营中质量缺陷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矛盾频发。
如何规范这种行为,确保住宅物业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时间、条件、依据、程序和内容完成物业验收。县住房和建设局、房管局(中心)应加强对物业检查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检查的投诉。
通知还指出,从现在起,本市所有符合《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检查要求的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同时向物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成立检查组,确定物业检查计划。对于没有专业知识进行财产检查的社区,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检查。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单位,共同努力严格检查物业,确保所有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是一项基本义务。”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社区业主来说,检查设施设备是第一步,也是改善物业社区服务的基础。稳定有序的设施也能有效避免后期服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将因未进行财产检查而受到处罚。指出物业企业擅自承接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企业应承担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并将不良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通知。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物业检查协议》的法律地位,要求其作为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交付物业检查协议,并将物业检查记录书面告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