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死亡”和“僵尸”企业广东全面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为了进一步疏通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的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优质经济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了撤销条件,规范了操作程序,依法清理了流失的“死”和“僵尸”企业,拓宽了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了政府部门无法摆脱的问题。
《实施方案》针对市场主体不能退休、懒得退休、行政部门不能清理等封闭现象,提出改革措施,包括:统一和规范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的注销程序、条件和时限,实现“一体”和“阳光运营”,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企业想退休的问题。强化信用约束,对不愿履行清算义务的相关人员实施信用连带处罚,提高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加大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的支持力度,对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免交完税证明的政策,已从省级国有僵尸企业延伸到我省所有国有僵尸企业,更加合理公平。第五,探索深圳企业退市制度,积极符合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创业示范区的作用。
据悉,广东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放松管制和宽严相济并重,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撤销便利化,加快市场清算。第二,坚持诚信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符合立法意图,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和投资者的法定清算义务。第三,坚持公平合理,注重效率。平衡保护企业员工、债权人、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渠道,有效防范逃债风险。
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方案》集中解决了企业撤销中的“痛点”和“堵点”,强化了企业撤销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系,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的退出效率,进一步加快清理“僵尸”和“死”企业,促进优胜劣汰,优化结构,消除无效供给,更大程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为构建有效市场机制、动态微观主体、适度宏观调控的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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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有何条件和要求?
第一,撤销相关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无法通过户口(营业地)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内无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无生产经营或自行停业而无营业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停业的除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其属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自行停业”的情形
目前,企业退出困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包括税务清算)困难。一些企业反映,取消税收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取消税收和企业取消税收的环节。按照公平、合理、效率的理念,平衡各方权益不仅制约和引导企业履行纳税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限期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企业的,企业可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可免交完税证明。同时,如果企业按此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仍可依法收回税款。这一举措借鉴国际惯例,探索实行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取消税收和取消企业的工作效率,实现双赢。这项措施保证了国家税收,充分体现了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防止了因旷日持久的利益纠纷而损失更多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