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34人败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通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括陈旭在内的3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了包括陈旭在内的33名被告人的原判,改判1名被告人立功。
2019年10月21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犯罪案件。并判处陈旭20年徒刑,没收他所有的个人财产;其余33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一些被告提出上诉。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自2011年以来,陈旭通过购买土地、出租土地、建房出租、合伙开赌场和高利贷积累了财富。自2012年6月起,陈旭利用自己在汕头市潮阳区官埠镇担任保安队长的机会,聚集了亲戚、族人、同学、朋友等,逐渐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陈旭与该组织成员垄断了关埠镇的长途客运市场,设立卡拦截和恐吓过往的公共汽车,要求公共汽车在他们经营的公共汽车终点站上下乘客,支付相关服务费,并强迫所有售票网点与他们分享售票利润。该组织还实施了一系列非法犯罪行为,如开设赌场、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土地、破坏榕江大坝和修建房屋、发放高利贷等,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对陈旭等人的一审判决。鉴于上诉人陈楚生在二审期间的立功表现,将其刑期从九年零六个月变更为九年,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