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安机关开展普查账户整改工作
广东省公安厅14日通报,为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广东省公安厅组织省级公安机关开展普查户籍整治工作,并将于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基本情况和数据的调查检查,及时清理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人口基数大。常住人口连续13年居全国首位,登记人口9727万,流动人口4700多万(含省外人口3200多万)。此外,广东是一个经济大省,经济活动频繁,人员流动性大,对登记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的调查和核对任务十分艰巨。
根据各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差异化防控要求,本次户籍整治工作公安机关将采取上门会议、电话、网络等非会议形式,逐户逐人进行检查。户籍整改工作重点是发现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有序开展应售和不售账户的核查清理工作;加大对重复(虚假)账户的核查和清理力度;全面开展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更新工作,落实“人登记、人注销、及时更正”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更新工作,保持流动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和新鲜度;推进户籍档案电子化建设和应用,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有效解决户籍管理中户籍档案缺失和错漏重项问题。
公民应办理六项户籍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居住证暂行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户口迁移证》等法律法规,公民应办理以下六项户籍登记事项:
1.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和受抚养人应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收养人或者育儿机构遗弃婴儿的,应当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受抚养人或邻居应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籍。如果婴儿在出生后和出生登记申报前死亡,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应同时申报。
3.迁移登记:公民在迁出户籍前,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申报迁移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原常住户口。
4.移民登记:公民迁入时,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0103010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移民登记。按照本省的“一站式”移民,你可以直接到你拟迁入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本省户籍的移民,无需到迁出地办理迁出登记。
5.变更和更正登记:公民户籍的监护人等部分事项发生变更,父母信息缺失,或者登记时需要变更和更正的,应当声明有效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学习;
(三)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并按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