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7日(记者钟源)一篇题为《经济参考报》的报道于2010年7月27日发表。据文章介绍,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为全面彻底落实《银保监会:加强融资担保非现场监管》,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银豹建发〔2020〕37号,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非现场监管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的必要手段,在监管信息的收集、风险识别和判断、监管行动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信息收集和核实方面,监管规定规定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应分别加强数据审计工作,并从报告完整性、逻辑关系和交易情况等方面利用信息技术对非现场监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查询、访谈、专项评估、实地考察和现场检查。
在风险监控和评估方面,监管程序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中查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的原则,与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分析结论和突发事件,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指标,科学预测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前瞻性开展短期和中长期风险预警。(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