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1日电(记者谭)为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弥补监管体系的不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的义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
根据征求意见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为乙级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标准公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应定期披露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相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和股东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银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督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股东分红。(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