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造停车场?珠海计划推出新法规 欢迎您提出建议

2020-08-13 09:19 来源:中国商务网

在珠海,停车难的问题困扰着许多车主。记者从珠海市司法局了解到,《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新法规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鼓励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场

《意见稿》指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街道停车场作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扩建应立足于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超前规划、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时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交通站点、港口、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公园、广场、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停车矛盾突出的医院、学校、旧住宅区等周边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交通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建设超出公共服务标准的停车空间。

可以为闲置土地修建临时停车场,并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修建额外的停车场

《意见稿》提到,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落实相应的土地使用保障措施。闲置土地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充分利用高架桥底部空间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邻里中心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很明显,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种建筑、商业区、住宅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应按规定配备和增建停车场。有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申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根据《意见稿》,如果建筑物的功能发生变化,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改变功能后,已建停车位数量达不到该建筑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经批准竣工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挪用停车位数量予以处罚,一个停车位每天罚款二百元。

优惠地价,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

根据《意见稿》,市、区政府应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

具体来说,如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他们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新项目同时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现有项目需要扩建或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收取地价;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提供洗车、维修和汽车配件销售等增值服务;在保证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利用公共停车场的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利用自有土地开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占用停车泊位

就街道停车位而言,《意见稿》还定义了相关规则。

其中,《意见稿》再次出现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或者擅自移动、占用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定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意见稿》表示,如果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小区周边道路存在夜间、法定节假日等定时停车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定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

合格的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应申报为专用设备

机械式立体车库因其使用方便、占地面积小,成为许多城市解决停车问题的首选。然而,在珠海,机械立体车库仍难以报建。如何解决?

《意见稿》明确指出,室外机械立体停车设备不位于城乡主干道两侧、重要城市公共建筑邻近区域等。且不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区域。高度不超过7米的,应当申报为特种设备,建设单位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设置高度高于地面七米以上的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或地下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土建部分按施工申报,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按专用设备申报。在已建车库内安装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申报为专用设备,建设单位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