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澳联合科研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8月12日,记者从最新的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化预算项目,下放调整权限,简化资助程序,进一步促进科研资金的便捷流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一体化。
共20篇文章,包括支持范围、资金预算、申请指南和项目征集、专家评审、资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跨境使用资金和税务事项、资助程序、中期评估、项目审计、项目结论等。
《办法》明确支持在深圳依法注册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香港公共科研机构或创新科技基金下设立的R&D中心,以及澳门大学和科研机构。
据悉,“深港澳科技计划”的重点是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项目类别包括深港、深澳合资项目和深圳单方面投资项目。其中,深圳市对合资项目的财政支持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优化预算科目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规定,材料、测试、实验室处理、燃料和电力、外部审计、出版、文学、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服务的费用将并入科研材料和服务的费用,而劳动力、专家咨询和绩效的费用将并入人力资源的费用,差旅、会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将统一列入“其他费用”账户。优化后,科研项目的预算项目包括设备费用、科研材料及事务费用、人力资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办法》澄清联合项目的所有权。深港深澳合资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买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深圳市申请人所有。深圳单方面出资的港澳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所购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和收益、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人所有,项目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深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