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名乘客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2020-08-31 17:34 来源:新华社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法院近日公开宣布了三起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案件。三名乘客因错过公交车站而未经许可相互殴打,造成驾驶员受伤、公交车停运等后果,构成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

2019年8月3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居民张志强在县城乘坐102路公交车。因为错过了车站,他和司机贾某发生了争执。他用伞打了贾某,造成另一人受伤,公交车停了下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受害人的医疗费和损失的时间给予民事赔偿,共计2246元。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邵先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去年9月6日,邵先勤乘公交车到甘井子区时,在车站停下来,让司机冯停车。被拒绝后,他推了冯的右臂三次,导致冯被迫采取刹车措施停止。法院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邵先勤三年有期徒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王余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于去年6月13日酒后乘坐5路公交车,司机魏因误站拒绝停车,侮辱并踢了魏的右大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余庆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