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准入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2020-09-14 09:46 来源:中国商务网

据13日报道,国务院发布《关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决定》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实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得少于直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名称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为了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决定》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决定》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持有或实际控制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但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

控制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

被控制或实际控制或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决定》明确了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名称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