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被公布在广东省人大网站上,征求各界意见。明确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政府推动、城乡规划、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单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管理。
《条例》很明显,生活垃圾减源是要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削减机制,鼓励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对于外卖快递等行业,《条例》提出电商、外卖、快递等行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方式,既能保护商品,又能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积极回收包装材料。同时,鼓励使用定价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少包装。
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应按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单位要提示消费者正确点菜,《条例》主张餐饮服务单位不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条例》还提出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可回收、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的应用。
本《条例》延续了广东生活垃圾分类的定义,分为可回收、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品:指适合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餐厨垃圾:指含有有机物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厨房垃圾和其他餐厨垃圾。有害废物: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国内来源的危险废物,包括灯具、家用化学品和电池。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材料、餐厨垃圾和有害废弃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在分类投放阶段,《条例》对单位和个人都有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和农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部门应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制定信息化监管措施。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分别收集、贮存,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有资质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脱水,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和市政排水管道。
但生产废弃沙发、衣柜、床等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应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处理或自行投入专门的收集点。同时,县级政府应合理安排再生资源回收点和专项收集点,并公开预约联系方式。
长期以来,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也是垃圾分类的难点。《条例》明确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分类处理。
《条例》建议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该收集圆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分类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混合运输,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和农业固体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转移到跨省市州。
《条例》还规定了按发布分类处理。可回收材料交由资源利用企业回收;餐厨垃圾经过生化处理、沼气生产、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有害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废物通过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
针对农村,《条例》提出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家庭分类、村收、镇运、县处理模式。其中,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的农村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其他农村地区应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利用或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是否齐全是底部垃圾分类的关键。《条例》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随后,根据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各地同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还需要鼓励跨区域建设和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处理进行统筹规划。
《条例》还提出了统筹规划、按区域共享设施、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定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建设和维护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当地集体经济发展。
垃圾分类需要全民参与,《条例》也强调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减源、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等信息。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
关于大家关心的处罚问题,《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