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将从地方立法的高度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发扬侨乡的历史文化。11月30日上午,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第《条例》条内容进行解读。据悉,江门非物质文化展示体验馆将设在李启铭,通过活化和利用历史建筑,丰富市民和游客的文化体验。
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江门作为中国第一侨乡,拥有大量融合中西文化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形成了独特的侨乡历史文化。在江门市公布的219处历史建筑名录中,市区内有159处历史建筑被列入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四大历史文化街区分别位于泰山和新会老城区。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意味着保护历史和城市环境."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礼表示,目前,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管理和保护尚未形成合力,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
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保护要求和措施、保护范围、活化利用、保护制度等方面。《条例》的实施将为江门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带来动力和法律支持。
根据《条例》,申请历史文化街区需要满足四个具体条件和一个自下而上条款,即文物极其丰富、历史建筑集中、相对完整真实地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申报历史建筑,必须符合建筑风格、结构、特点、历史意义和价值等相关条件。
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规划保护、计划保护、协议保护、原址保护、抢救性保护、前期保护、修缮保护和托管保护。其中,建设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应当尽可能实施遗址保护,由建设单位提前确定保护措施,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管理和使用保护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资金短缺,江门将设立保护基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基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并制定保护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同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
在职责分工上,《条例》强调政府的责任,要求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普查申报、目录管理、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监督管理和行政管理
《条例》还创建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扩展保护系统。对于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核定标准或达到核定标准但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且符合“一定规模的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风格等条件的区域。充分体现江门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地域文化特色”,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确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