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电 市场化的债转股市场正在悄然发生新的变化。日前,记者采访了债转股机构和行业专家,了解到除钢铁、煤炭、化工等传统行业外,不少机构也开始在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等领域推出债转股项目。与此同时,更多的机构开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此外,从2020年底到2021年初,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相继增加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资本100亿元。随着更多的资本支持,AIC的债转股业务预计将加速发展。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一轮市场化债转股推动至今已有三年左右,配套政策也在陆续完善。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债转股支持实体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解决资金占用较高、融资困难等问题。
范围扩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受关注
“债转股实施项目方面,除了传统钢铁、煤炭、化工等行业,机构也开始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设施相关产业的机会。”东方金城研发部高收益债券分析师贾梅表示。
这是事实。建行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投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2020年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发布实施为契机,建行投资深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项目,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该负责人还表示,2020年,按行业类别划分,建行投资继续在基础设施领域下功夫,交通、建设、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比例已上升至20%以上;积极布局制造业,重点投资工程机械和电子信息设备领域;不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投入,推进清洁能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项目;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和风险缓释项目,推进债务风险缓释。
记者从另一位AIC人士处了解到,2020年将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建筑、能源、化工等行业,还将涉及一些消费、医药流通和科技创新企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债转股业务本身没有行业限制。在“三比一、一减一补”的政策背景下,煤炭等周期性行业对债转股的需求更高,因此落地项目比例会更高。现在看来,其他行业,比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在上升,自然会有更多的项目受到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监管机构还批准了五家AIC可以由其子公司牵头,在不进行债转股的情况下,在上海推进股权投资业务。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批准不进行债转股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并没有改变市场化债转股是AIC主营业务的现实,AIC仍将深入参与甚至推动产业、区域、企业的资源配置和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同时,通过此次改革试点,可以探索联合社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符合国家战略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兴产业和科技企业,促进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融合。
业务升级 深度参与公司治理
建行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行投资的债转股业务将在2020年全面升级,在融资、投资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他特别指出,在投资后管理方面,建行投入巨资加强常驻董事和监事的执行力,同时利用当地分支机构在空间上接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对企业进行实时监管,实施深度参与公司治理。在投资后赋权方面,全面落实总行“新金融”理念,积极融入总行“三大战略”和B方赋权的战略部署,充分依托总行规模大、业务精、人才多、渠道广、牌照全等强大资源。充分发挥投资覆盖面广、产业跨度大的优势,打造“联动联网-共生共享-演进升级”的产业生态系统,促进股份制企业发展
“通过深度参与公司治理,帮助企业提高重大投资的科学决策能力。如果议案不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或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我公司坚决行使否决权。”相关负责人表示。
难题待解 募资渠道仍需拓宽
但在推进这一轮债转股的过程中,较高的资金占用、融资等问题还有待解决。
2020年底至2021年初,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先后增加债转股机构资本金100亿元。2020年12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宣布拟对全资子公司建新投资增资,增资额度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2020年12月24日,工行宣布拟利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工银投资增资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2020年12月25日,农业银行宣布公司计划增资100亿元人民币。增资后,农行仍将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行宣布有意
全资子公司中银资产增资,增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业内人士分析,大行接连增资旗下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是由于各大行在加速推进债转股业务的过程中,股权投资占用资金较大,对银行资本消耗较快。
与此同时,募资难也一直是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推进过程的一大难题。梅佳表示,市场化债转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但在实践中,多数主体募资金额偏低,且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性不高。尽管银保监会已批准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一定程度拓宽了债转股融资渠道,但就目前落地情况看只是杯水车薪。
据建信投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资金来源上,随着降准资金于2019年底全部投放完毕,2020年主要通过发行金融债、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该负责人建议,监管部门可对公募产品参与债转股投资进行更充分的研究论证,畅通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投资的通道,同时加快解决债转股投资计划双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