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北京法律网
原标题:主持人擅自在直播室唱别人的歌。法院一审认定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随着直播网站的兴起,主持人在直播站承担侵权责任?面对即时直播行为如何取证?下面的案例将为您一一解答。
案情回顾
原告:直播间络服务 不构成侵权
被告贝达公司辩称,非贝达平台取证的现场视频不能推定为在贝达直播室生成的;Betta公司不是行为涉及的主体,只提供网络服务,不参与直播的策划和安排,也不推荐和编辑直播视频;Betta平台协议规定其拥有生成的直播视频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协议转让行为,受让方不应对权利转让前的主播行为负责。
争议焦点
一
其他平台取证的直播视频,载有“斗鱼”水印,是否能推知直播行为产生于斗鱼直播间?
民事诉讼网络中的传播行为往往具有随机性和瞬时性,使得权利人很难即时预见、捕捉和保存相关证据。
根据现有的取证技术和能力,我们只能通过事后的录像来查看事件发生时的现场直播。根据上述证据和图片展示的内容,根据正常的现场直播制作过程和传输路径,可以推断上述视频是在Betta网站的现场直播室形成的这一事实是非常可能的。
尽管被告反驳的理由是可能的,但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它们不是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就上述异常使用行为提供证据。
目前,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或合理解释上述异常行为的存在、可能的行为人以及对上述行为寻求救济的事实等事实。因此,被告对存在非正常使用行为假设的反驳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存在被证明的高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该案件所涉及的网络主播曾在Betta网站的直播网络上公开播出。在现场直播的基础上,它还反映了歌曲的表现。目前,主要有表演权、传播权、广播权等。它们都是平行的作品产权类型。区分各类权利的关键取决于沟通和应用的方式和技术手段,而不是是否进行解释。表演权以“现场表演”或“机械表演”的形式控制公共传播行为,而不是只要作品被执行就属于表演权的控制范围。
有人认为观众通过屏幕实现了与表演者通过网络的互动交流,这使得网络直播行为实现了“现场表演”所要求的开放性和场景性。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以网络技术的实际表现效果来决定权利类型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顺应网络时代新的通信技术创新的发展趋势,以免因技术的反复出现而导致法律的滞后,但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已经包含了对特定通信技术的考虑,如对“幻灯”、“投影仪”、“有线”、“无线”等各种技术手段和通信渠道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有的立法制度被推翻,只有实质上的效果,而没有传播的方式,表演权的解释被归类为例外,这将导致版权网络的公共直播,这应该与其他直播网络广播,如定期广播和实时广播的权利分类相一致。因此,法院认为,直播网络中的公共广播应纳入《著作权法》第10 (17)条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
三
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该站的直播工具将视频数据流上传到服务器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用户比普通网站用户更有利可图,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是无形商品的直接商业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侵权认定过程中直播业务模式的特殊性。
至于是否属于直接侵权,法院认为,制作现场视频、将视频流推送到服务器并实时公布的行为人是主持人,即主持人是现场直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被告只是现场直播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参与了本案直播的策划和安排,或者根据本案直播站的运营情况,被告网站的主持人不同于一般网络用户共享和交流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站。作为推送流的用户,被告网站的主持人主要是通过提供游戏解说、表演演唱等服务来获取报酬并获利,其服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相关游戏资源和歌曲资源的使用,很有可能造成侵权。
第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有在Betta直播平台上直播的主持人必须与被告签署《斗鱼直播协议》,规定被告享有该主持人在其平台上直播期间制作的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或根据修订版享有独家授权许可。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对主持人的直播行为的内容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三,被告提供的服务是现场直播服务,是即时和随机的。面对海量的直播视频,平台确实很难管理直播的信息。然而,直播业务的信息难以管理的同时,也反映了其服务的营利性,大量用户的存在会带来相应的影响和好处。被告应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侵权。例如,被告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增强主持人的版权意识,帮助主持人提前获得直播内容所需视听资源的授权包,以避免侵权。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通过平台引导宣传了防止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事后的侵权投诉对于即时直播侵权很难起到制止侵权的作用。当被告应当知道本案涉及的直播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时,他没有采取与其利益相匹配的侵权预防措施,主观上知道所涉及的侵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贝塔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赔偿原告麒麟通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律师费1.2万元;驳回原告麒麟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