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则的解释:放宽地域限制不得涉及第三方

2020-07-17 14:39 来源:新浪科技综合

原标题“网上贷款新规”解读:个人消费授信额度为20万,不得向第三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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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鹏程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对于最受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办法》将保持不变,不超过20万元,但也有空间。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网上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调整上述额度。"

《办法》还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生产经营周转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这意味着监管当局区分消费贷款、商业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并采取区别监管。

在过渡安排方面,《办法》表示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实施日期为《办法》。过渡期间的新业务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应制定过渡期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并明确时间进度。

此外,官方《办法》还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网上贷款业务的“第27条”贷款

《办法》对什么是网上贷款的定义如下:

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接受网上贷款申请并进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范围,仍受现行授信和贷款监管规定的约束。

首先,线上线下的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仍然来自线下贷款。例如,目前大部分所谓的网上企业流动性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前评估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离线完成的,贷款申请和后续操作环节都是在线完成的,以方便借款人和提高效率。

第二,部分抵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等程序需要离线完成。

第三,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大量的线下审查,它们不属于《办法》的定义范围。

  消费贷单笔限额20万元

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上述额度。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客户的特点和消费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生产经营类个体户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该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审批。

《办法》还强调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明确合法,不应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也不应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消费贷若先息后本,不得超1年

对于互联网消费者

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但先付息后还本的消费贷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办法》提到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业务发展等。调整上述金额。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客户的特点和消费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生产经营类个体户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该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审批。

松绑地域限制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其他区域性银行是目前联合贷款的主要力量。因此,新规定没有明确限制他们的网上展览业,而只是强调“审慎发展”。

《办法》提出,本地法人银行应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审慎开展跨注册管辖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控跨注册管辖业务发展。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进行,符合贷款业务统一量化指标的设置。但是,本地公司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控区域间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规范“联合贷款”“助贷”,核心风控不得外包

《办法》还定义了当前的商业模式,如“联合贷款”和“贷款援助”。

如果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应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地进行。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网上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但是,一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全行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足,导致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高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控制风险的原则审慎经营,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这种方法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质疑的暴力收集设置了明确的红线。

本《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非法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商业银行应明确其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并要求其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收款。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