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共号码
应用程序端,离线办公室
一直无法正常联系
不久前,为了找到一辆“小黄车”,清华大学21岁的学生和小黄车的经营者北京白克劳克科技有限公司“打了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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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
小孙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
交了押金99元
2019年,孙潇在“免费”应用中申请押金退款,但一直没有收到。
2020年5月,当孙潇再次登录“ofo共享自行车”应用时,他注意到该应用的“注册/登录”界面以黄色小字提供了《用户服务协议》格式合同的入口,并以小字提到了“争议解决条款”,因此他可以无需打勾或点击就可以登录。
《协议》,标注为2019年5月31日,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嘉义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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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向法院申请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小黄车运营公司辩称
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
孙潇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普通消费者根本就没有注意协议中的上述争议解决内容。
不久前,孙潇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确认小黄车的仲裁协议无效。
白克劳克公司认为,该仲裁条款并不像《仲裁法》规定的那样无效,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视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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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认为
申请仲裁最低费用6100元
小黄车约定只用仲裁解决争议
实质性阻却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交的押金一般是99元或199元,租自行车的租金只有1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6100元。与案件数量相比,解决争议的成本太高。这将严重阻碍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孙潇在诉状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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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驳回小孙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小孙负担
法院认为,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仲裁意图、仲裁事项和所选择的仲裁机构有明确的说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潇自愿选择登记为ofo的共用自行车使用者,不存在《仲裁法》中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视为有效。
鉴于主张白克劳克公司未能对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做出重大提示,法院认为诉讼和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高效、快捷和终局性,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份额,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在处理案件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都是平等的,不能被视为排除了一方的主要权利。然而,孙潇提出的问题是,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权利保护费用高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这不是同意仲裁管辖权的结果。
7月23日,法院裁定驳回孙潇的申请,申请费由孙潇负担400元。
此时,孙潇不仅未能归还押金,还“损失”了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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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专家邱宝昌律师指出
经营者通过提高争议解决成本
来阻碍消费者维权现象
在电商行业有蔓延趋势
“争议解决方式仅限于通过格式合同进行仲裁,申请成本较高,这是运营商通过提高争议解决成本来阻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方式。目前,这一现象正在电子商务行业蔓延。此外,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在用户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为企业所在地法院,这也增加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本。这些行为在程序上是公平的,在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8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分析。
“就像去年起诉上海迪士尼一样,面对长期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次站出来维权的是一个大学生,我们应该表扬他们。”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更多的人参与,需要公众舆论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只有这样,经营者才不敢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环境才能越来越好。”邱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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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登录小黄车应用程序申请退还押金。结果显示,超过1660万人在排队等候